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规〔202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肉牛产业实现超常规、高质量和可持续发展,切实把“秸秆变肉”暨三百万头肉牛工程打造成乡村振兴和富民强市的标志性工程,制定如下措施。
第一条 本措施适用于肉牛产业相关的法人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肉牛养殖大户和个体肉牛养殖户等各类市场主体及推进肉牛产业(养殖)园区、主题街区、肉牛养殖强镇、大村建设的有关建设主体。
第二条 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肉牛产业的支持力度。把支持肉牛产业高质量发展作为“长兴基金”现代农业主导基金的主攻方向之一,重点支持发展肉牛种业、研发、养殖、屠宰和精深加工、市场营销等产业。
第三条 充分利用专项债券支持肉牛产业基础设施建设。利用债券资金建设一批肉牛产业园区、养殖园区、重大项目,打造肉牛产业发展龙头支撑和载体平台。
第四条 充分发挥国有农业投资公司引领带动作用。在强链、补链、延链上持续发力,稳步推进养加销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广“放母收犊”“公司加农户”模式,深入开展带户养殖,持续提升研发、加工、营销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龙头主导、产业支撑、引领带动和典型示范作用。
第五条 支持肉牛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鼓励通过育种新技术开展适应不同生产模式的肉牛新品种选育,因地制宜逐步建立优化利用引进品种的肉牛杂交繁育体系,结合本地实际重点支持西门塔尔本土化选育、沃金黑牛新品种培育及安格斯等其他优质肉牛品种的高效推广应用。鼓励新建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对新增国家和省级肉牛核心育种场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新增种公牛站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肉牛核心育种场和种公牛站通过改(扩)建持续进行升级改造,不断提升种牛质量,优化牛群品种结构,扩大育种供种能力,对每年自繁新增符合种用标准种母牛数量超过40头、种公牛数量超过20头的种畜禽(遗传材料)生产经营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制定市级优质肉牛核心育种场建设标准,支持开展联合育种,对创建达标的市级优质肉牛核心育种场每户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支持肉牛养殖企业使用胚胎移植技术提升基础母牛和种牛个体质量,每枚胚胎给予最高不超过500元补助。
第六条 支持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鼓励肉牛养殖场(户)直接从国外、省外引进优良基础母牛开展自繁自育或通过“放母收犊”模式发展带户养殖,引进基础母牛数量超过省级同类政策补贴数量上限的部分,市里按照引进母牛数量多少分档给予补贴。鼓励肉牛养殖户直接从省外引进优良基础母牛进行自繁自育,购进基础母牛数量达到10头不超过49头且养殖户承诺自育1年以上的,每头给予不超过1000元补贴。达不到承诺自育时间要求的(不可抗力导致死亡的除外),一经发现补助资金全额予以追缴。引进母牛已享受上级同类政策的本级不再重复进行补贴。
第七条 深入实施性控繁殖技术推广应用计划。为自愿选择采用性控技术进行可繁母牛配种繁育的肉牛养殖场(户)提供性控冻精和配种繁殖(母牛输精)服务,每头可繁母牛每利用性控冻精配种成功一次(胎)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八条 支持新(改、扩)建规模化肉牛养殖场。包括母牛繁育场和育肥牛场,其中母牛繁育场新增设计存栏规模达到100头,育肥牛场新增设计存栏规模达到200头,依据平均养殖密度配套标准畜舍面积不低于5m²/头的,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达)产后,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贴。
第九条 支持肉牛养殖园区建设。对于新(改、扩)建新增设计存栏规模千头以上(含千头)或万头以上(含万头)的母牛繁育园区和肉牛育肥园区,按照平均养殖密度配套标准畜舍面积不低于5m²/头的,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产后,一次性分别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和300万元补贴。对于新增存栏规模较大、引领示范作用明显的大型肉牛养殖园区,可以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条 支持发展肉牛屠宰和精深加工。对于新建一型肉牛屠宰场,批准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对于改扩建为一型肉牛屠宰场的,批准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于新(改、扩)建精细分割、熟食制品、生物医药、皮革加工等肉牛精深加工项目,单个或多个项目设施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和3亿元的,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产后,分别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800万元补助。对于投资数额大、产品科技含量高、填补肉牛产业链空白的精深加工项目,可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支持肉牛产业园区建设。对于新建一、二、三产融合发展的综合性肉牛产业园区,养殖项目设计存栏能力达到5000头,屠宰场项目为一型,熟食加工项目设计生产能力达到2万吨,或配套建设其他精深加工、研发创新、市场营销、饲料生产及粪污处理等项目,全部按照设计标准建成投产后,一次性给予建设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对于养殖、加工等综合产能超大、功能配套齐全、引领带动作用显着的肉牛产业园区,可根据其实际投资额度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肉牛产业龙头企业和品牌建设。“十四五”期间,对首次评定为国家、省、市级龙头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奖励。对年度营收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肉牛屠宰加工、市场营销或养加销一体化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鼓励开展健康养殖,引导产业绿色发展,对首次通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无抗畜禽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肉牛企业,一次性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三条 支持肉牛及其产品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建设。引进电商营销头部企业,完善冷链物流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拓宽线上交易渠道,发展加盟连锁直营、社群配送及流动摊位营销等新零售、新模式。对于新建肉牛线上线下交易平台,根据运营效果和投资规模,平台正式运营后,给予一定额度补贴;对于新建、扩建肉牛交易市场,按投资规模,市场正式运营后,给予一定额度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吉牛”餐食品牌与业态创新。重点支持发展“吉牛”美食餐饮连锁企业及餐食特色名店,打造“吉牛”特色美食街、牛文化体验购物娱乐及主题文化“牛街”,对于成效显着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肉牛全产业链标准化建设。支持肉牛种业、繁育、饲料、饲养、饲舍、防疫、屠宰、加工、营销等标准化、数字化建设。对编制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行业、省、地方的标准化肉牛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六条 支持肉牛养殖特色产业小镇和强镇大村建设。新规划建设的市级肉牛养殖特色产业小镇和肉牛养殖强镇,按规划标准建成、养殖数量达到规定要求的,结合实际对规划建设主体给予一定奖励,支持不断提升辖区内肉牛产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水平。
第十七条 鼓励肉牛产业科技创新。深化政研企合作,列支专项经费,研究提出重点科研课题开展集中攻关,解决肉牛产业发展制约问题。对于通过科技部、省科技厅评估认定的肉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校企合作、技术引进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项目正式投入生产的,按技术合同交易额10%给予肉牛企业补助,补贴上限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于肉牛产业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可根据研发投入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第十八条 支持秸秆饲料化利用。大力推广膨化、青黄贮、茎穗兼收一次性作业等先进高效秸秆饲料化利用技术和模式,多点布局加快培育第三方秸秆饲料加工销售企业,稳步推进饲料利用实现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区域化供应。
第十九条 支持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粪污综合利用适用技术和运行模式,持续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畜禽粪污收储运用体系建设水平,引导形成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新发展格局。对于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效果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养殖场(户)购置自动饲喂、疫病防控、废弃物处理、饲草料生产等机械装备的,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进行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第二十一条 深入开展肉牛养殖成本保险。深化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大力推广肉牛养殖成本保险,加大保费补贴支持力度,不断提升肉牛养殖风险抵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加大金融对肉牛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政银保担”联动支牧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创新涉牧(牛)信贷产品,完善产品体系,创新服务模式。“吉农牧贷”金融产品优先支持肉牛产业,针对中小养殖户大力推广“活畜抵押贷款”等新型金融产品。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支农主力军作用,稳步提升肉牛产业普惠金融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保障肉牛产业用地需求。全面落实设施农业用地政策支持肉牛产业发展,推动肉牛养殖合理布局。在村庄规划中整合宅基地、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划定养殖类农业设施用地范围,保障肉牛产业发展空间需求,对用于发展“退户入区”和规模化肉牛养殖的用地需求予以优先保障。
第二十四条 对年度内重大招商引资、重大产业布局等有突出贡献的肉牛产业重大项目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 “十四五”期间,市里每年安排不少于1亿元的肉牛产业专项引导资金,采取“就高不就低”和“先建后补”原则补贴。具体资金额度一年一定,在年度财政预算资金额度内,由主管部门据实测算核定、论证评估和申报,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具体政策细化、资金管理、条件设置、申报验收等有关事项由市肉牛办、市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实施细则或项目指南予以明确并组织实施,相关条款的实际补贴标准根据财政年度预算资金额度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肉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府办规〔20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