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本地区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地区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加强对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和政法机关领导班子建设;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形成浓厚法治氛围。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有关重大问题,为推进法治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真落实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
(六)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组织实施普法规划,推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
第七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
第八条 上级党委应当将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长春市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
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和省委关于全面依法治省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含长春新区、各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四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市、区)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职责,贯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第二章职责任务
第五条 党委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将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定期组织召开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加大法治建设奖惩力度,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常规巡察范围。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推动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建立执规责任制,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形成党内法规的经常性学习机制。
(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工作规则,加强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注重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处置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的职责作用。
(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每年分别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把依法办事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督促和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政法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重视下级领导班子法治素养和能力建设,优化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
(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健全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法用法述法制度。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法治建设课程并将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七)健全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设,支持各协调小组和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推动形成闭环责任体系,认真组织法治建设督察和问题整改工作。统筹研究法治工作难题,积极破解社会关注的法治问题。
(八)建立党委其他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推动党委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法治建设相关职责。
第六条 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推进法治建设中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推动政府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推进法治政府的责任落实、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为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带头执行、督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法律事务的职责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制度。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及时查处、纠正和问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主渠道作用。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机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六)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学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七)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组织推进机制。建立涉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验收、督察和问题整改工作,推动形成法治政府建设闭环责任体系。统筹研究法治政府工作难题,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达标创建活动。
(八)建立政府班子成员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推动政府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职责。
第三章考核、检查和督察
第七条 上级党委应当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开展定期检查、专项督查和法治督察,及时通报反馈,跟踪整改到位。
第八条 上级党委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时,应当把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将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推动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相应法治建设职责情况列入年终述职内容,纳入干部人事管理。
第四章问责、免责与激励
第十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市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十一条 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的前提下,建立健全鼓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为敢于担当者担当、为敢于负责者负责、为改革创新者撑腰鼓劲。
第十二条 为强化问责和激励职责履行,党委研究决定对党政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或激励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31日
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职责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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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党委) |
职责内容 |
事项(政府) |
职责内容 |
党委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
(一)充分发挥党委在推进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将法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党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定期组织召开依法治市、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会议,听取有关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将法治建设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不断提高法治建设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加大法治建设奖惩力度,将法治建设情况纳入常规巡察范围。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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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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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动政府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职责。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推进法治政府的责任落实、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为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保障、创造条件。落实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级政府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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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安排。建立健全领导和工作机制,推动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建立执规责任制,提高党内法规制度执行力。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形成党内法规的经常性学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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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带头执行、督促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出台前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的法定程序。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参与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等法律事务的职责作用。依法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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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严格依法依规决策。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委工作规则,加强党委文件、重大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落实党委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制度,注重法律顾问在重大决策、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处置涉法涉诉案件等方面的职责作用。 |
(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全面落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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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持本级人大、政府、政协、监委、法院、检察院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每年分别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和问题。把依法办事作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督促和推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加强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解决政法机关党组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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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依法行政。健全政府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推动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加强对关键部门和重点岗位的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及时查处、纠正和问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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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把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重视下级领导班子法治素养和能力建设,优化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法治工作经历的成员。重视法治工作队伍建设,配强政法机关领导班子。 |
(五)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对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办理和督办机制,主动接受检察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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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扎实开展基层普法和依法治理工作。健全并落实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学法用法述法制度。加强对党委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和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健全并落实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推动党校、行政学院开设法治建设课程并将其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 |
(六)组织实施法治宣传教育规划。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定期学法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定期组织学法执法能力培训和资格考核。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动落实普法责任清单、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制度。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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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党对法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建设,支持各协调小组和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推动形成闭环责任体系,认真组织法治建设督察和问题整改工作。统筹研究法治工作难题,积极破解社会关注的法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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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组织推进机制。建立涉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机制,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验收、督察和问题整改工作,推动形成法治政府建设闭环责任体系。统筹研究法治政府工作难题,组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达标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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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建立党委其他负责人法治建设责任制。推动党委其他负责人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法治建设相关职责。 |
(八)建立政府班子成员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制。推动政府班子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落实法治政府建设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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