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确保行政职权有效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365bet假网站_365bet足球赌博_365bet注册指南行政区域的依法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法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设科室、所属乡镇、街道、开发区、集中区安监站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单位的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监督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1.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1)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3)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6)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7)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10)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11)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4)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2.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法定程序;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4)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5)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3.属于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行为: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规定,滥用自由裁量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4)违反有关法律中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
(5)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
(6)违反有关罚缴分离规定自行收缴罚款;
(7)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丢失、损毁、违法处理罚没财物;
(10)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或者在移送过程中违反有关移送规定;
(11)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
4.属于实施行政监督检查中的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2)超越法定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3)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监督检查;
(4)对行政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制止、纠正或者不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的;
(2)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3)泄露与行政执法有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2)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因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或者存在冲突,造成行政执法过错,并且工作人员无主观过错的;
(2)因出现新的证据,使原认定事实和案件性质发生变化的。但是,故意隐瞒或者因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
(3)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4)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5)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6)执行上级领导的决定或者命令,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时,在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后,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要求立即执行而造成执法错误的。但是,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造成执法错误的除外。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1.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1)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2)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3)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4)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5)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2.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