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管,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油气管道生产经营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按监督检查计划抽查各乡镇街、集中区、开发区相关企业。
(二)按国家、省、市各项专项整治检查行动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三)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四)按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2人以上,带齐检查需用文书和设备,到达企业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入企业。
(二)听取汇报、查看相关内页资料。
(三)组织专家对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设备设施安全情况进行检查。
(四)检查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专家填写专家检查意见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无问题、检查完毕,撤出现场,告知检查结论。
(二)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和问题,由检查人员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确认整改完成;到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复查不合格,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三)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市安监局执法科室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较大行政处罚报安监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