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煤矿作业场所除外)。
二、监督检查内容
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按照监督检查计划抽查各乡镇街、集中区、开发区相关用人单位;
2、按国家、省、市各项专项整治检查行动要求开展专项检查;
3、联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按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2人以上,带齐检查需用文书和设备,到达用人单位出示有效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进入用人单位;
2、听取汇报、查阅相关内业资料;
3、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4、检查人员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被检查用人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检查无问题、检查完毕,撤出现场,告知检查结论。
(二)检查中发现存在隐患和问题,由检查人员依法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整改期限到期后,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确认整改完成;到期未按要求完成整改或复查不合格,下达整改复查意见书,并履行行政处罚程序。
(三)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违规等行为,市安监局执法科室履行行政处罚程序。对较大行政处罚报安监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