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行业包括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等行业(简称“工贸行业”)。为了加强工贸行业领域安全工作,预防工贸行业企业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如下督查制度:
一、督查对象
冶金、机械、有色、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贸易行业的管理部门。
二、督查内容
工贸行业有关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法》、《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安全技术的有关规定,主要督查下列事项:
1、有关行业部门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实现安全生产同行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发展情况。
2、有关行业部门依法对本行业(领域)企业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情况,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督促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建立并实施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动态全程监控等制度情况。
3、有关行业部门定期分析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等相关信息情况。
4、有关行业部门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切实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处置和职工自救能力情况。
5、有关行业部门监督检查和组织开展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提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全员培训工作,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一律持证上岗等工作情况。
6、有关行业部门监督检查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情况。
7、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三、督查方式
安全生产督查包括专项督查、联合督查和巡视暗访等多种形式。
专项督查是指对某个行业领域或特定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联合督查是指由安委会(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由多个部门参与,或者由安委会有关部门牵头单位,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开展的督查行动;
巡视暗访是指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对有关行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四、督查程序
安全生产督查人员在实施现场督查、暗访时,应保证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身份,说明督查的依据,督查的目的和内容,并对被督查行业部门(有关单位)明确指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配合督查的要求。
安全生产督查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行业部门及其所属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督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督查出的问题移交企业主管部门查处,整改结果按时限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