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行政处罚决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执法检查科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三、监督检查方式:
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局长办公会讨论
四、监督检查程序:
执法检查科对承办的案件行使行政处罚的裁量权;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执法检查处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提请局长办公会审议;审查未通过的,退回执法处对行政处罚重新裁量,退补以两次为限。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主持,超过半数领导成员参加,执法检查科、法制部门及相关人员列席。执法检查处汇报案情及拟行政处罚的裁量意见,局领导提问、讨论、发表个人意见,局长或其委托的副局长总结讨论情况并作出决定。办公室负责记录。
五、监督检查措施:
执法检查处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需要裁量的,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裁量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制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没有规定裁量标准的处罚条款,应综合考虑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危害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制定裁量标准。主管副局长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法制部门、主管副局长、局长有权对执法检查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或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撤销、变更。执法处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明显不当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本制度自二0一六年五月一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