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督检查对象
残疾人服务中心办理残疾人就业失业证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 监督检查内容
办理残疾人就业失业证核发程序、数据录入、文书档案、动态管理和残疾人满意度等。
三、 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抽查复检组到办证科室进行随机抽查复检。
四、 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申报资料是否属实
2、查看核发证件程序是否合乎规定。
3、查看发证时间是否准确。
五、监督检查措施
1、 分管领导每月对当月新办理的残疾人就业失业证情况进行抽检。
2、采取社会监督,对已办理《残疾人就业失业证》且有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但线索明确并经残联认定与标准不符的,要进行核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申报材料不实的给予纠正。对发证不准的给作废。对发放证件不及时的,给予催办。
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