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级以上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项目的监管,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获得县级以上财政残疾人事业资金补助的各有关乡镇(街道)和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财政残疾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项目日常运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单个项目单位巡查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50%。
3、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面不少于8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绩效自评、绩效抽评、整体绩效评价、督查验收和日常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措施:
1、市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组织专项资金项目单位的绩效自评,在自评基础上每年进行绩效抽评。
2、市财政局、市残联和各有关乡镇(街道)对具体项目的督查验收。
3、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4、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绩效抽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对专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程序:
1、市残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具体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的督查验收。
2、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支出的整体绩效评价和执行清算。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单位(人)没有按项目计划文件和项目建设协议书要求开展项目建设的,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二)发现自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终止或改变资金的用途,应当根据情况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三)发现自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拨付之日起三年内项目单位转让、变卖财政支付的设施设备,查实后将收回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
(四)发现项目单位因自身原因(不可抗拒因素除外)致使项目无法执行而中止任务,三年内不得申请各级残疾人事业项目。
本制度从2015年11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