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监督检查对象
残疾人服务中心办理盲人按摩机构资格认定的科室及相关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办理盲人保健、医疗按摩机构资格认定审批事项、认定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数据录入、档案管理、动态管理和残疾人满意度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方式,抽查复检组到业务科室进行随机抽查和年终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查看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
2、查看办理盲人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的程序是否和符合规定。
3、查看开具证明的内容、时间是否真实准确。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分管领导和主管部长每季度对新开具盲人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存档材料进行抽查、开办按摩机构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2、采取社会监督,对已经开具《盲人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且有实名举报或者匿名举报,但是线索明确并经残联认定与规定标准不符的,要进行核检。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申报材料不实的予以纠正,对开具《盲人按摩机构同意开办证明》不准确的给予作废,对符合条件开具证明不及时的,给予催办。
本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