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确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局 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对所属具有行政职能科室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和检查。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以本局名义作出具体执法行为。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合理,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法。有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处理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五)罚没处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六)其它应该监督是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实际情况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 ) 选择检查对象;
(一)下发通知;
(二)听取介绍;
(三)查阅台账;
(四)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二)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违法违规或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四)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商定处理意见,并追究责任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它必要的处理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行政执法工作领导小组适时了解和掌握各职能科室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情况。
2016.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