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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管对象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管内容
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的合法性及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用地审批、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落实;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解决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和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十)选择检查对象;
(十一)下发通知;
(十二)听取介绍;
(十三)查阅台账;
(十四)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稽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