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市公安局交警部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主要检查交通安全治理机制。
(二)落实常态严管措施。
(三)道路隐患排查治理。
(四)重点车辆源头管理。
(五)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六)交通管理科技应用。
(七)规范执法活动。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
(二)上级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
(三)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交警部门案件的法制审核监督。
(四)市公安局纪检监察和督察部门对交警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
四、监督检查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指标考核结果纳入交警部门考核。未达标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二)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工作排名结果作为交警部门当年绩效评估的依据,未达标的,当年直接评定交警部门工作不合格。
(三)对日常性、阶段性工作存在问题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问题严重或造成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