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全市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为建立健全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贯彻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方针,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装修、室内设施,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办公用房使用超标;
②是否资料齐全;
③是否实地现场测量与图、表资料相符;
④是否落实动态管理;
(2)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县(市)市级:正处:30平方米,副处:24平方米,正科:18平方米,副科:12平方米,科员:9平方米;
乡级:正科:24平方米,副科:18平方米,科员:9平方米。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办公用房管理使用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2)针对社会高度关注或有反弹、违规使用办公用房的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3)针对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并督办落实。
4.监督检查程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清理办公用房和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按照市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明查暗访或不定期抽查,安排两人以上到现场督查;
(2)向受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听取受检查单位办公用房清理工作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实地测量,对超标单位下达整改督办通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清理办公用房和管理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党风办上报书面督查材料;
(2)机关事务管理局针对督查通知安排两人以上到现场复查督查事项落实情况;
(3)针对督查整改落实复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纪委党风办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5.监督检查处理
(1)严查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后的使用情况, 杜绝“反弹现象”,发现一例,查处一例;
(2)对办公用房管理使用超标,拒不整改到位的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央、省、长春市关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公务用车配备和使用管理,节省行政经费开支,促进全市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2.监督检查内容
(1)监督检查内容
①是否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
②是否落实公务用车日常监督管理;
③是否按上级要求整体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①车辆配备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它小型客车。确需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的,应当控制在排气量2.5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16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原则上不超过45万元。
②车辆配备原则上使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进行高于原车装备的豪华装修或改装。
3.监督检查方式
(1)针对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暗访)检查;
(2)针对社会高度关注或有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车的单位组织专项检查;
(3)针对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并督办落实。
4.监督检查程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按照市委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组织明查暗访或不定期抽查,安排两人以上到现场督查;
(2)向受检查单位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听取受检查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工作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资料,开展实地查看,对违规单位下达整改督办通知。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使用情况的事后监督,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纪委党风室上报书面督查材料,定期通报;
(2)机关事务管理局针对督查通知安排两人以上到用车单位核查督办事项整改、处理落实情况;
(3)针对督查整改落实复查情况向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及时上报书面汇报材料。
5.监督检查处理
(1)严查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违规使用情况,确保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2)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稳步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对工作不落实的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3)对公务用车违规受通报的单位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监督管理,增强机关工作人员的资源节约意识,遏制资源浪费现象,节省行政经费支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1.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2.监督检查内容
(1)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根据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节能目标,主要包括人均综合能耗量、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人均用水量等指标完成情况。
(2)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规划计划、制度标准制定和落实,开展计量统计、监督考核、能源审计、宣传培训等工作,新建项目节能管理,节能采购,节能改造,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机制应用,资金投入,完成重点任务等。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1)开展日常性监督检查;
(2)上级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4.监督检查程序
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机关事务管理局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监督检查;
(2)向受监督检查单位工作人员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3)听取公共机构节约能源工作情况汇报;
(4)查阅相关资料。
5.监督检查处理
(1)对监督检查结果未达标单位,由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将列入下一年度重点节能监察范围;
(2)对在节能监督检查工作中出现瞒报、虚报、谎报等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违法违纪者,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