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职权规范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局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包括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3.行政执法依据是否充分;
4.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
6.行政执法案卷立卷归档是否符合标准;
7.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情况;
8.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行政执法部门自查。行政执法部门自查,自查本部门行政执法职权的运行是否符合规定。
2.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依据《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局法制机构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3.实行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可以向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行政执法卷宗、审查账目票据凭证、走访行政相对人等方式进行。
2. 部门法制机构和纪检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和检查时可以询问行政执法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相对人、证人,并制作调查笔录。
3. 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改正。受查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4. 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投诉、举报单位或者个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
1.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检查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情况。
2.组织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开展年度案卷评查活动,重点评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许可案卷,评查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主体、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充分,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整,案卷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立卷归档。
3.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责令改正并上报整改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和条件的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2)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的;
(3)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
(4)未按照规定立卷归档的;
(5)其他有过错的行政执法行为。
2.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4)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5)调离工作岗位或取消行政执法资格;
(6)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8)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9)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理形式。
本制度从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