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报废汽车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
(四)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
(六)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
(七)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不定期的检查:对经营企业不提前通知的监督检查;
(二)媒体报道:通过地方新闻媒体对违规行为的报道进行监督检查;
(三)举报:通过消费者或者同行业举报监督检查;
(四)其他部门反馈:工商、公安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事实的查处。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依据相关文件由商务部门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管责任;
(二)日常监督,数据与有关部门联网,及时掌握经营情况,发现问题开展联合调查;
(三)企业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四)实施“吉林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黑名单”制度;
(五)加强与行业主管单位沟通,实施协同监管机制。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由省商务厅的统一组织,进行行业大检查;
(二)进行日常检查;
(三)联合工商、公安部门统一进行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发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告知省商务厅撤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注销营业执照。
本制度从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