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审批同意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三)企业是否有违反工商、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务、物价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四)企业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行为;
(五)成品油专项用户是否有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行为;
(六)企业是否有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行为;
(七)企业是否有违反规定,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行为;
(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由经济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二)监督检查主要以企业自查和经济局抽查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三)经济局通过联合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监、环保、税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检查,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经济局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企业进行自查;
(二)经济局对企业进行抽查;
1、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2、对网上审批流程进行检查;
3、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相关信息。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对于监管中发现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二)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对于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反工商、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务、物价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于监管中发现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企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二)对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三)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无故不办理停歇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四)对于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违反工商、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税务、物价等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处理。
本制度从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