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商事制度改革后拍卖企业依法应取得商务部门颁发的拍卖经营许可证书而未取得,擅自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许可证书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拍卖经营的活动;拍卖经营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吊销或办理废业后继续从事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监督拍卖企业取得拍卖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是否从事了拍卖经营活动。
(三)监督拍卖企业拍卖师的资格是否合法合规以及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行为。
(四)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行为。
(五)监督拍卖企业举办拍卖活动,是否根据拍卖标的物的属性及拍卖的性质,按照《拍卖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日期进行公告。公告是否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
三、监督检查方式
1、抽查;
2、通过拍卖系统监督企业经营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经济局初审报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经济局按省级商务厅要求建立本地区拍卖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核查和行业统计及信用管理制度;负责设立拍卖企业和分公司的初审;管理与指导本地区的拍卖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违反监督检查内容第一项的,报省商商务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2、违反监督检查内容第二项,拍卖许可证书由商务主管部门公告作废;
3、违反监督检查内容第三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应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
4、违反监督检查内容第四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5、违反监督检查内容第五条,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本制度从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