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典当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典当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经营范围;当票;经营规则。
三、监督检查方式
经济局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的监督检查,配合省、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典当行业监管工作。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应用:
1、典当经营许可审批部门应在办理典当经营许可后规定时间内,将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和延期等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取得典当经营许可的典当企业是否完成注册登记及实际从事典当经营情况进行核查,随时查询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做好记录。
3、监管部门在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中发现市场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典当行业经营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公安部门查处。
4、典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将行政处罚信息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5、建立市场主体信用约束机制,在实施典当经营许可审批时,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二)实施典当行业黑名单制度:
1、典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列入“典当行业黑名单”。
(1)因违法经营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被吊销典当经营许可证的;
(3)私自倒卖典当经营资质的;
(4)其他违背诚信经营义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
2、对拟列入“典当行业黑名单”的典当企业,监管部门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3、对纳入“典当行业黑名单”的典当企业,由典当行业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公布“典当行业黑名单”时,对在规定期限内有关责任人不得从事相关活动的,应当依照典当行业法律、法规一并公布禁止有关责任人从事相关活动的期限。
4、对列入“典当行业黑名单”的典当企业,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同时,典当行业管理部门实施重点监管。
五、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典当企业主体资质情况,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典当经营许可证》,公开经营范围和收费标准,自觉履行告知义务,制度落实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财务记录、银行对账单、业务合同或凭证等反映业务情况、资金来源和流向的材料,当票使用情况,核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与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一致。
2、非现场日常监管。通过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查、分析企业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对于有违规行为或不及时报送以及存在报送虚报数据的企业,督促其立即整改,及时、真实填报信息。
3、年度审核监管。年审主要内容包括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典当企业资金来源情况、典当企业法人股东存续情况,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典当企业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典当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典当企业对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情况、典当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情况。
4、约谈负责人。经营中存在违规行为及重大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典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5、培训从业人员。不定期对典当企业高管人员及从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6、检查自查报告。对典当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提交自查整改报告。
7、加强宣传教育。通过悬挂宣传横幅、展板,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等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教育,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及增强社会公众风险意识和辨别能力。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发现市场主体未办理涉及上级机关审批事项且本部门没有初审、监督与查处权的,应当在规定时间日内告知并制止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请并协助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跟进监管;
(二)发现市场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送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1、未取得典当经营许可,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擅自从事典当经营活动的;
2、已取得典当经营许可证,应取得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3、未按规定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审批、备案,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4、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
5、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三)在对市场主体开展行政许可或者监管执法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涉及其他部门审批事项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信息共享至吉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由其他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跟进处理。
本制度从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