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企业的经营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不定期抽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全省普遍检查;
(二)商务主管部门对企业进行属地日常检查;
1、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核;
2、对网上审批流程进行检查;
3、通过联网管理平台查询企业上报相关信息。
五、监督检查措施
经济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相关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责令违规企业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本制度从2016年4月25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