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民办教育培训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教育局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含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严格按照《办学章程》依法办学,备案和登记手续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办学资质、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条件;
(三)资产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
(四)教育教学情况;
(五)校园安全状况是否达标;
(六)是否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其他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现场检查;
(三)审阅档案材料;
(四)随机听课、组织师生座谈和调查问卷;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每学年安排1-2次对民办学校开展日常检查和督导;每年3-5月,对民办学校开展年检;每年6月,公布年检结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实施监督检查工作,必须做好书面记录。督导评价结果必须及时反馈给学校。
市教育局对民办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督导评价结果作为年检依据之一。
五、监督检查措施
(一)专项检查:对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育教学、财务管理、卫生保健、安全工作、家长工作等情况日常进行专项检查。每学期开学制定具体检查计划,每次检查有记录,年度有总结。
(二)年度检查:对民办学校(含培训机构)的日常管理、教育教学、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估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反馈,对问题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教育局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十)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十二)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