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职权内部监督,建立健全行政权力制约监督体系,确保行政职权有效运行,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365bet假网站_365bet足球赌博_365bet注册指南教育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法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工作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及其工作人员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教育局机关科室、所属事业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局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监督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
1、属于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1)违反规定,擅自增加或者取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
(2)擅自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或者程序;
(3)擅自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项目;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
(5)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予以核准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核准决定;
(6)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
(7)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8)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
(9)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理由;
(10)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11)办理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益;
(12)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13)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
(14)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之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指定中介服务。
2、属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中的执法过错行为:
(1)无法定依据或者适用依据错误;
(2)违反法定程序;
(3)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或者范围错误;
(4)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妥善保管,致使其丢失或者损毁;
(5)对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财物不依法处理。
(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承担形式
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行政处理方式: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1)故意导致违法执法行为发生的;
(2)拒绝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
(3)干扰、阻碍对违法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案件进行调查的;
(4)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5)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行为违反政纪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程序
1、行政执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部门:
(1)被司法机关已生效的裁决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2)被行政复议机关已生效的复议决定撤销、变更、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责令限期履行,确认违法的;
(3)被本级或者上级行政机关通过执法监督程序依法确认违法或者予以撤销、变更的;
(4)被审计、信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依法确认违法的;
(5)有其他涉嫌违法情形的。
2、所列执法过错行为,由监察、人社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做出处理。
本制度从2010年1月1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