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粮食收购经营者收购资格的监管,确保粮食收购者依法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督促被许可人持续符合资格条件要求,特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法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粮食收购经营者上年度粮食购销存情况;
(二)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
(三)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四)粮食收购经营者的《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变化,是否还符合粮食收购许可条件;
(五)粮食收购经营者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的《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六)粮食收购经营者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七)粮食收购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粮食收购资格审核情况统计表等报表或材料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监督日常报表情况、随机抽查和普查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按30%的比例开展年度抽查,每两年开展一次全面普查,根据投诉举报随时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四)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五)督促落实整改;
(六)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措施
要求企业定期报送统计报表,建立台账;开展现场检查,对粮食收购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设施设备进行查看,查阅企业有关资料、文件、凭证、台账;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粮食收购经营者存在的不规范行为和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