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市性慈善募捐活动违法行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辖区范围内全市性慈善募捐活动是否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长春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辖区范围内全市性慈善募捐活动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根据相关科室(单位)移交立案的违法行为线索材料开展执法检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立案
对相关业务科室(单位)移交的案件或者线索以及执法大队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案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进行立案。
(二)调查取证
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调查取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三)作出决定
对违法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改正情况形成处罚意见,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根据上述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四)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依法送达当事人,并督促其履行。
行政强制案件,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违反慈善募捐活动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限期改正、返还财物、撤销登记等处罚。对存在违反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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