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的监管,确保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 会组织法》、《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精神,制定如下监管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
二、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一)乡、镇(街道)、村(社区)二级是否制定村(居)委会选举实施方案;
(二)村(居)委会选举委员会是否依法推选产生;
(三)村(居)民代表是否依法推选产生,妇女村民代表比例是否达到法定要求;
(四)村(居)委会选举办法是否依法产生;
(五)选民登记是否合法;
(六)村(居)民小组长的推选是否依法产生;
(七)候选人(自荐人)是否依法产生,并在法定时间内公布;
(八)是否按规定对候选人(自荐人)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九)委托投票是否依法操作;
(十)监票人、计票人和唱票人是否依法产生;
(十一)参加投票的选民是否达到法定人数;
(十二)村(居)委会选举中是否实行候选人(自荐人)现场回避制度;
(十三)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数和当选的候选人(自荐人)的得票数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十四)候选人(自荐人)得票数和选举结果是否公布;
(十五)对群众来信来访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十六)对村(居)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及时依法有效调查处理;
(十七)新一届村(居)委会是否及时建立健全下属的工作委员会;
(十八)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居)规民约等是否按法定程序及时进行修订完善;
(十九)对新一届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是否进行任职培训;
(二十)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村(居)委会选举工作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进行,由市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汇报;
(二)查阅台账资料;
(三)实地检查;
(四)召开座谈会;
(五)查阅信访件,走访信访人,听取处理情况。
五、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民政局责令有关乡、镇(街道)改正,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通报批评;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不组织或者拖延村(居)委会换届选举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组织指导村(居)委会选举的;
(三)在选举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举报或者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拒绝或者无故拖延调查处理的;
(五)对群众信访处理不及时或敷衍塞责、压制打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六)未依法履行指导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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