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本市地名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长春市地名管理规范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地名命名与更名:对地名命名与更名的原则、程序、审批权限等进行检查,确保地名命名与更名统一规范。
标准地名: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是否使用非标准地名,有无造成一地多名、重名等地名混乱问题进行检查,促进地名标准化工作。
书写地名:对媒体、出版物等集中使用地名的环节进行检查,确保地名书写、译写及拼写统一规范。
地名标志:对地名标志的设置与管理进行检查,维护地名标志的严肃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日常巡查:各乡(镇、街)地名协管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数字城管对地名标志设置情况进行检查。
建设工程竣工: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进行地名标志的查验,适用于但不限于下列建设工程项目:①居住区;②商务办公建筑物(群)及商品住宅建筑;
舆论监督:对社会使用地名中一些带有倾向性、普通性的问题,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引导,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氛围,对一些久拖不决的单位及问题,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揭露。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检查一般程序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时,市民政局对地名批准文件(复印件)进行审查,并实地检查地名标志。
经核查,地名已按规定申请并批准的,由办理地名标志查验的执法机构现场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在适当位置(居住区、建筑物的正门或主出入口、道路的路口等)依照批准的名称设置地名标志。
经查验,由上述执法机构出具《长春市地名标志查验结果通知书》明确查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完成整改或接受处罚后重新申请地名标志查验。
五、监督检查措施
数字城管巡查机制;各乡(镇、街)地名协管员对管理与使用地名的情况进行经常性、全方位检查。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地名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民政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置。
(一)擅自命名或者更名住宅小区(楼)、建筑物名称的,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其名称,并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使用标准地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处2000元的罚款。
(三)擅自编制或者更改门(楼)牌号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的罚款。
(四)涂改、遮挡、损毁或者擅自设置、移动、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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