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福利企业资质管理,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的严肃性,保障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经市民政局批准的福利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内容
1、对企业是否符合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进行督查;
2、对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或其他扶持政策情况进行督查。
3、对举报反映福利企业有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案件进行督查。
4、依法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二)指标
1、月度检查:每个企业每月1次资格认定检查。
2、日常督查:每个企业每年至少1次。
3、专项督查:每年至少1次,抽查面不少于30%。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台帐、资料核查。核查企业每月向市民政局报送的月度资格认定相关台账、资料;核查企业残疾人职工一人一档,考勤记录、岗位安排表、职工花名册、公示栏等台账、资料。
2、实地检查。市民政局每年对每个企业至少1次实地检查。民政联合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每年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实地专项检查,抽查面不少于30%。
3、对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局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或暗访等形式,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清点残疾人职工人数、问询残疾人职工、检查有关设施设备等措施,发现企业违反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标准;损害残疾人职工合法权益;未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情况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2、企业提交有关材料;
3、进行材料核查或实地监督检查;
4、对发现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发现违反有关规定,市民政局应当不予办理,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办理的,应当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
2、对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职工低于法定比例和数量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3次的,由市民政局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3、对福利企业不符合《吉林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认定条件的,或者未按照该办法有关规定变更、注销手续的,市民政局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4、对接到群众举报投诉、上级民政局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案件经核查后,发现福利企业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注销其福利企业资格。
5、对福利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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