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对象
民政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社会团体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民办非企业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的监督管理;
(四)养老机构事项的监督管理;
(五)福利企业事项的监督管理;
(六)地名管理事项的监督管理;
(七)灾民救助事项的监督管理;
(八)社会救助事项的监督管理;
(九)村(居)委会选举工作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福利彩票违法行为事项的监督管理;
(十一)慈善募捐活动违法行为事项的监督管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方案;(二)下发通知;(三)组织实施;(四)作出结论;(五)责令整改;(六)依法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明查、暗访、查阅台账资料、核对考勤记录、听取汇报、报送自查情况、实地检查等措施。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弄虚作假等违反相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民政局给予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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