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bet假网站_365bet足球赌博_365bet注册指南审计局审计监督(审计和调查)
发布时间:
2015-07-08 14:54
来源:
365bet假网站_365bet足球赌博_365bet注册指南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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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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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365bet假网站_365bet足球赌博_365bet注册指南审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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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时间:2015年1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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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20108-SJ-QT-001 |
项目类别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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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审计监督(审计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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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子项1 |
本级(部门)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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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2 |
机关、企、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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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3 |
固定资产投资和其他专项资金审计(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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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4 |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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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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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置 依 据 内 容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第四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六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二)……(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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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费 征 收 的 标 准 及 依 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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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审计局 |
承办机构 |
审计业务科室 |
承 办 责任人 |
审计业务科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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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同 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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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工作日 |
查阅方式 |
政务公开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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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431-83622441 |
投诉电话 |
0431-83868719 |
是否涉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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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职权次 数 |
次∕年 |
权力变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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