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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市场主体纾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4-22 15:25 来源: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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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支持市场主体困促进经济恢复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长府办明电〔202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部署,有效应对疫情冲击,全力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加快推动经济恢复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疫情防控专项支持措施
          1. 加大疫情防控资金支持力度。对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等重点岗位从业人员,以及机场、口岸和冷链相关企业人员的核酸检测费用,给予补贴支持。对物业服务企业、批零住餐企业及疫情期间参与保供的线上平台企业,用于商品及包装、环境和运输工具防疫消杀的支出,给予补贴支持。全力争取疫情防控方舱建设项目一般债券资金和国家因疫情新增对吉林省的专项债券额度。(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 推动防疫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加强对新冠病毒快速检测试剂、特效药物等产品的研发和转化,并积极争取全省科技专项资金支持,市级产业基金积极参与治疗药物、诊断产品等领域的投资,推动新冠病毒疫苗产业规范有序发展。为一类医疗器械审批建立绿色通道,加快推动相关产品备案上市和投入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3. 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实行“一企一策”“一厂一案”分类差异化防疫措施,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适时复工复产。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对疫情防控物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卫健委、市交通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普惠性纾困支持措施
          4. 全面落实减税降费系列政策。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2〕7号)要求,及时细化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大规模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 推动减免房屋租金。2022年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3个月租金;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的延长至6个月。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各项财政补贴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各类市场主体。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规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出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中考虑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6. 延缓缴纳水电气费用。对受疫情影响,2022年3月、4月欠费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停水、不停电、不停气,免收滞纳金,欠费缴纳期限延长至2022年5月底。(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发改委、长春供电公司、市建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 缓缴或减免社会保险费。对2022年因疫情防控实施封闭管理的县(市)区、开发区的用人单位,未能按时办理养老、失业、工伤参保缴费业务的,经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在解除封控管控防范管理或调整为非中高风险地区的次月起3个月内缓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个人社保权益。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在今年二季度实施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将已实施的阶段性缓缴失业和工伤保险费政策范围,由餐饮、零售、旅游业扩大至上述5个行业。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4月30日,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的缴费比例。延续执行失业保险保障阶段性扩围政策。从2022年5月起,对全市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减半征收3个月。(责任单位:市社保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8. 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等用人单位,可依法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期限不超过2022年9月30日。(责任单位:市公积金中心)
          9. 实施稳岗扩岗系列政策。2022年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服务业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提高到60%以上。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线上职业技能培训,经人社部门认定后,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初次创业者、残疾人就业创业,以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和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的社会保险等,给予财政补贴。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个人可向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展期还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上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回拨。(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社保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 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强化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定期梳理重点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做好银企对接服务。加快设立长兴基金子基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困难的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投资力度,可视情况放宽投资标准、降低投资收益要求,并可按照最高跟投比例进行跟投。对制造业、批零住餐业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困难企业,由主管部门确定企业名单并审核公示后,对其2022年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对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最高减免30%,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免收再担保费。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指导金融机构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的“四类群体”逾期征信记录报送。(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政数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11. 加大对基层的财政支持力度。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3500万元,统筹用于对2022年上半年经济增速和投资增速排在前列的县(市)区、开发区,发放一定额度的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对各地特别是九台等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分级次加大财力补贴支持力度。采取预拨付方式,加快拨付低保和特殊群体救助补助、社保医保财政补贴等涉及对下转移支付的民生政策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 鼓励企业升规入统。统筹各项财政激励性奖补资金,对能够在上半年新入库入统的“个转企”“小升规”“小进限”“分转子”等工业、建筑业、商贸、批零住餐和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建委、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13. 助推项目落位建设。适时组织开展项目开工活动,进一步提振投资信心。对受疫情影响经营比较困难的房地产、建筑业企业,允许以符合条件的银行、工程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相关保证金。(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房管局、市建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三、工业经济纾困支持措施
          14. 鼓励企业扩大排产生产。对上半年在守住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底线前提下加大排产力度,且产值同比增长6%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产值同比增量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产值同比增量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产值同比增量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 全力支持企业扩大投资。对2022年新开工建设的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制造业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6. 持续降低制造业成本负担。继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在原来3个月的基础上继续延长6个月;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为6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7. 发挥龙头企业带动作用。鼓励一汽、长客等龙头企业通过产业纽带、聚集孵化、上下游配套、分工协作、开放应用场景等方式,将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发布产品和服务采购计划,强化银行机构对龙头企业及上下游企业的融资支持,带动中小企业优化生产经营、提升产品质量。(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办,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服务业重点行业纾困支持措施
          18. 全力提振消费需求。适时组织系列促销活动,上半年安排1亿元专项资金发放消费券,涵盖批零住餐、文化旅游、体育健身等相关领域,重点扶持线下实体、服务行业、汽车家电等非必需耐用品领域消费,缓解企业销售不景气、库存压力大等问题,精准对冲疫情影响。(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9. 推动住宿餐饮业纾困发展。征调宾馆、酒店用于疫情防控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在6月底前结清(有特殊约定的除外)。支持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中小微商户帮扶行动,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阶段性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对位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内的餐饮企业,给予更大力度优惠。(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0. 加大交通运输业减负力度。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免征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安排“旗E春城”专项资金,加快推动出租车、公务用车等更换红旗电动车和换电站建设,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巡游出租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节能减排奖励。对疫情期间征调的客运车辆、货运车辆和出租车按标准给予补助。对减免驾驶员租金的出租车企业,经营权可延期9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 助力旅游业加快恢复。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或暂缓交纳,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持续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推广实施中国银联“红火计划”,对“红火计划”中文旅小微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二维码交易手续费,对符合条件的文旅消费促进活动予以特惠商户折扣。2022年通过相关产业资金继续对我市招徕旅游者有突出贡献的旅行社进行奖补。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工会、会展等活动,支持基层工会购买市域内演出赛事、景区门票等文体旅游产品和服务。(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市总工会、市体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2. 支持其他服务业行业共渡难关。支持养老服务业复工复产,对依法登记并取得备案回执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前发放2022年度补贴资金。疫情期间继续执行我市普惠性幼儿园经费补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春季农业生产纾困支持措施
          23. 全力保障备春耕工作。加快推动农民返乡春耕工作,努力做到“应返尽返”,积极推广托管、代耕代种、互助帮扶、村组兜底等耕作模式。推动农资生产企业复工复产,加强农资市场监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 推动畜牧业稳定发展。延续执行支持肉牛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上半年提前兑付政策资金。强化“吉农牧贷”风险补偿基金扶持作用,通过市担保集团加大对生猪和肉鸡规模化养殖项目的委贷授信和融资担保支持,推动上半年形成更多出栏量和深加工产值。(责任单位:市畜牧局、市财政局,相关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对国家、省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长春市全面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其他支持政策。各责任部门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工作,4月底前对照本政策措施逐条细化落实措施。兑现政策所需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县、区(开发区)共同承担。同类政策标准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最大力度支持企业发展。
          以上措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暂定至2022年底。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