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2-06-02 09:48
来源:
长春市体育局
近一时期,在我市新冠疫情防控压力较大的形势下, 一些部门、单位和社会机构,在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报备同意情况下,出现了以“中国”、“国际”、“全国”、“马拉松”等形式主办、承办、协办体育赛事的不规范现象和行为,违反了国家关于规范开展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的相关规定,扰乱了体育赛事管理秩序,存在着一定风险安全隐患。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办赛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参与体育赛事安全,促进体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通知》,对在我市开展的各级各类体育赛事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政策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关于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熔断”机制的通知》(体规字[2022]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安全监管服务的意见》(体规字[202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
二、坚持安全为本、分级分类管理、全程监管、管服结合的原则,按照“谁审批(备案)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
三、凡举办体育赛事活动须于赛前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立项备案。组织方在制定各类组织方案的基础上,重点强调“安全风险防控方案、应急处理方案、疫情防控方案和赛事组织方案”的制定和落实。赛事活动举办场地提供方须与主办、承办、运营单位共同承担安全责任,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向当地体育、公安、疾控、医疗、急救、消防、应急等部门报备并获得相关保障支持。
四、赛事活动名称中涉及使用“世界”“国际”“亚洲”“中国”“全国”“国家”等字样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汇,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五、“马拉松”名称须应用于标准距离(42.195公里、21.0975公里)的赛事,各级田径赛事活动主管单位应规范使用“马拉松”名称。在新兴跨界跨项、超长距离的跑步赛事中,未经同意不得在赛事名称中使用“马拉松”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