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各地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影响,全力防范化解脱贫人口持续稳定增收面临的风险隐患,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防返贫动态监测帮扶。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村组防返贫监测员作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可灵活运用电话、短信、微信等信息化手段,持续开展防返贫监测预警筛查。发现符合纳入监测对象条件的,可先纳入监测帮扶,后履行有关程序,并可适当缩短村级公示时间,确保及时有效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二、加快项目入库和开工建设。及时做好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动态调整,优化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对因疫情急需实施、符合疫情防控需要和衔接资金政策规定、有利于增加脱贫户和监测户收入的项目,优先入库,优先安排资金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优化项目入库、公告公示流程和具体组织实施方式;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紧开工建设;暂时不能开工的,可运用视频会商、网上办公等方式开展项目设计、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进一步优化采购流程,加快采购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见效。
三、支持联农带户产业发展。将产业发展作为衔接资金支持的重点,围绕实施“千亿斤粮”、“秸秆变肉”暨千万头肉牛建设工程和打造“十大产业集群”,支持带动能力强的种养业、农产品精深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和以农业产业为主体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完善脱贫户、监测户从事“庭院经济”“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奖补政策,引导其扩大种植养殖规模、应用良种良法、调整优化生产结构等,提高家庭经营性收入。对克服疫情影响,通过合同履约带动脱贫户和监测户发展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使用省级衔接资金给予该经营主体每带动1人不超过800元、总额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生产补贴。
四、保持小额信贷政策连续稳定。推行网上办理,简化流程手续,对疫情防控期间无法按期还款形成逾期的脱贫户、监测对象继续落实贴息政策,并允许适当延长还贷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鼓励各地探索“县级统筹+农户入股+公司托养+信贷保障”合作模式,对有养牛意愿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积极授信评级,开通信贷绿色通道。各保险机构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开通咨询、理赔绿色通道,对脱贫户发展产业出险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做到应赔尽赔、能赔快赔。
五、扩大光伏扶贫收益扶持范围。在覆盖脱贫户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覆盖边缘易致贫户和突发严重困难户等监测对象,鼓励监测对象参与抗疫公益岗和小型公益事业等岗位增加收入。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发电收益较多的县(市、区)在继续支持脱贫人口公益性岗位、小型公益事业和奖励补助的同时,利用光伏收益补贴受疫情影响项目计划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差额部分,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劳务及分红收入不减少。
六、落实外出务工交通补助。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提供工资流水的跨省就业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可使用衔接资金给予一次性户籍地到务工地往返交通票价(火车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飞机经济舱、长途汽车等)据实补助,最高不超过1600元;统一组织外送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的,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据实全额补助。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七、鼓励省内企业吸纳就业。对各类用人单位2020年1月1日以后吸纳脱贫劳动力或监测对象就业,年累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每吸纳1名给予6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脱贫人口或监测对象,用人单位不可重复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
八、支持引导就近就地就业。广泛收集和发布本地用工需求信息,做好当地滞留脱贫劳动力与急需用工企业协调对接,引导脱贫劳动力及时就近就地就业。创新运用厂房式、居家式、基地式、融合式发展模式,按规定落实帮扶车间一次性奖补政策,各县(市、区)至少新建一个帮扶车间。加强对脱贫人口就业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对用工企业组织脱贫人口线上线下培训、组织新招用脱贫劳动力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健全完善农民工返乡就业创业平台,支持返乡脱贫劳动力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自主就业,引导脱贫人口通过开设网店、直播带货、视频农业、农事体验、物流配送等项目发展创业增收。发挥以工代赈兜底保障作用,积极引导返乡留乡脱贫人口参加农田水利、村庄道路、乡村绿化、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增收。
九、支持开发公益岗位临时安置。支持以县为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开发临时性公益岗,优先安排暂时不能返岗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就业,给予特岗人员临时性安置不超过3个月、每月每人1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可从省级衔接资金中列支。结合疫情防控需要,新增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公益岗位,安置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就业的,可在原有补助基础上使用省级衔接资金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市县可将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公益性岗位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单独列支。
十、推动企业参与消费帮扶。全力组织脱贫地区农产品产销对接,充分利用“互联网+”拓宽销售渠道,积极开展消费帮扶行动,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涉农产品在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等环节的支持,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对通过定点采购、电商销售等方式,积极推动滞销帮扶产品进市场、进商超、进学校、进社区的企业,可使用衔接资金给予企业收购滞销帮扶产品总额不超过10%、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十一、提升“三保障”和饮水安全水平。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脱贫家庭学生居家学习跟踪指导,确保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健全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台账,做好信息动态核查比对,确保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农村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动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建立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将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对符合规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规定比例予以救助。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充分尊重农户意愿,将符合国家政策的动态新增危房全部列入改造计划。实施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健全长效管护机制,建立“用水户+管护单位+监管部门”的监测机制,坚决防止发生规模性、系统性、碰底线的饮水安全问题。
以上措施实施期限为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和省有关文件对具体政策措施内容有新的调整或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