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长春市防范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9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防范和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
违法行为实施方案
为规范我市燃气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坚决严惩偷盗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建立健全打防并举的长效机制,综合治理、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偷盗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减少事故隐患,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燃气市场秩序,切实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偷盗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得到遏制,安全隐患得到治理,安全防范措施得到显着提升,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形成防范和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组织机构
成立长春市防范和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组长,由分管城建副市长、分管公安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公安局、市建委、市政数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纪委(监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由分管城建副秘书长任主任,市建委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担任副主任。
各县(市)区、开发区对照市级模式成立本区工作小组。
四、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供气企业要加快升级和改造用户燃气计量系统,实现远程实时监测。燃气企业要对用户计量仪表逐步进行升级改造并对非居民燃气计量仪表实现远程监测。(责任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供气企业通过日常巡查、入户安检、受理举报等方式发现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的行为,要及时向公安及行业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执法机关做好取证工作。(责任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三)市建委组织燃气企业,结合实际对偷盗燃气行为方式和气量损失计算方法进行总结,形成长春市打击偷盗燃气气量及金额认定意见,经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查评估后,作为我市燃气偷盗案件调查取证的参考。(责任单位:市建委、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四)对偷盗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违法案件易发的商业综合体、宾馆、餐饮、洗浴、供热、大型工业用户等领域,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诚信管理和诚信用气宣传。对存在偷盗燃气或损毁燃气设施违法行为的用户,要纳入各行业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并视情取消相关支持、扶持政策和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商务局)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偷盗燃气或损毁燃气设施的失信被执行人,向长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其失信被执行信息,并依法依规向社会曝光。(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数局)
(六)加大对偷盗燃气和损毁燃气设施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用户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用户,要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公安局,配合单位:长春燃气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七)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偷盗燃气行为进行侦缉,加大打击力度,及时依法从严处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八)对各行政机关和燃气企业的履职情况进行监察监督,坚决打击“人情气”“保护伞”等行为。(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充分认识打击偷盗燃气及损毁燃气设施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指导各区属部门开展工作,结合自身职能认真谋划、有序实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破解瓶颈,务求工作成效
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开拓,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努力破解盗气案件发现难、取证难、盗气数额认定难、法律责任追究难等瓶颈问题,下大力气查破一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
(三)注重配合,形成协作机制
一是各成员单位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顺畅有力的沟通协作机制,明确本部门工作机构和专职联系人;二是成立打击偷盗燃气现场联合行动小组。由市建委、市公安局及相关部门,联合燃气企业共同抽调专人组成打击偷盗燃气现场联合行动小组,对偷盗燃气违法行为现场查处,证据现场固定,违法人员现场处置;三是建立例会制度和专题会议制度。由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牵头,定期召开工作例会,总结经验,分析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制定下一步计划。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对专业性、疑难问题组织开展咨询论证和技术攻关。
(四)讲究实效,定期考核通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作开展情况,如案件查处的数量、进度、结果以及存在问题进行定期考核,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燃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方案,定期开展专项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