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落实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长春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统计制度。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工作,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组织拟定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工作。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定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定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组织实施重大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矿产资源和地质勘查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和矿业权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负责配合、协助国家、省和长春市开展的地质勘查项目和监督检查地质勘查工作。
(十)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一)按照国家、省及长春市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
(十二)加强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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